
人工智能時代的藝術是甚麼?
自從超過百年前馬塞爾·杜象(Marcel Duchamp)重新定義藝術以來,人類的創作一直在適應新科技,而人工智能(AI)時代亦不例外,劉立威教授如是說。
我差點成為專業藝術家,準確來說是一位畫家。當年我讀大學時主修美術與物理,嘗試將兩者結合,卻一直被杜象的理念挑戰。杜象是位法國藝術家,1917年他提交了一件名為《噴泉》的作品——一個尿兜,這件作品徹底改變了藝術的定義。他向藝術界宣告,藝術只不過是社會建構,像尿兜這樣的工業製品,也能和倫勃朗的畫作一樣被視為藝術。
我記得當時為此與教授們爭論激烈。作為一個從小接受經典油畫訓練的學生,我為自己能用畫筆在畫布上創作感到自豪。雖然我理解現代藝術的理論意涵,但我一直難以接受「無技巧」的藝術,這困擾了我大半個大學生涯。後來,我放下了藝術必須是「畫筆與畫布」的傳統觀念,開始讓宇宙的物理法則直接影響我的繪畫和裝置藝術,嘗試結合藝術與物理。
其實,這個觀念早在1935年由瓦爾特·本雅明(Walter Benjamin)於其名作《機械複製時代的藝術作品》中闡述。當時他回應攝影與工業複製的興起,提出在「機械複製」盛行的時代,藝術的概念必須改變。以攝影為例,過去只有畫家才能逼真描繪世界,但攝影使這種技巧過時,甚至做得更好。然而,攝影本身也成為藝術,體現在主題選擇、構圖、技術調整和影像篩選等方面,這些技巧與傳統的畫筆繪畫截然不同。這也回應了杜象的觀點:藝術最終是由社會規範定義的。
創意的演變
因此,隨著AI的興起,人類創作和藝術正經歷另一場革命,與本雅明描述攝影和電影成為藝術的過程驚人相似。攝影初現時,社會曾質疑若非人手直接創作,是否仍屬藝術。同樣,AI生成的內容也引發相似問題:人類不再逐筆繪畫,而是透過提示(prompt)令作品誕生。如果攝影的藝術在於主題選擇和構圖,那麼AI藝術的藝術性或許在於提示的設計、系統參數、模型選擇等。這些都是合理的類比。和杜象、本雅明一樣,我們應該擴闊對「人類創作」的定義,將AI生成藝術納入其中。
重新定義藝術與人類創作相對簡單,因為AI藝術是既有藝術思維的自然延伸。但知識產權(IP)問題卻複雜得多。AI生成藝術的著作權問題,比攝影剛出現時更棘手。攝影曾面臨法律挑戰:機械生成的照片是否具備創作性?18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裁定攝影可受版權保護,才解決了這問題。
但AI情況更複雜,尤其是大型語言模型(LLM)和圖像擴散模型是基於其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訓練而成。我並不打算討論目前一連串的知識產權訴訟,例如Meta的Llama Books案、紐約時報對OpenAI的訴訟,或是Stability AI和Midjourney的案件。我想探討的是,AI生成藝術如何融入藝術創作架構,以及它跟知識產權的關係。
舉個例子。去年我和太太去佛羅里達州薩拉索塔參加一場慈善晚宴,當時由DJ Steve Aoki表演。這是我首次參加專門的DJ現場音樂會,以前我從未認為DJ能算是一門藝術。雖然我很享受並隨著熟悉的曲目跳舞,但Steve Aoki整場演出營造的體驗,遠遠超出單首歌曲的總和。因此,在我心中,DJ混音本身成為一種藝術,儘管它是將其他藝術家的作品混合而成。
後來我了解到,作為一名關注AI知識產權問題的人,DJ必須從原創藝術家那裡取得商業授權,才能在商業表演中使用他們的作品。這說明兩件事可以同時成立:混合其他藝術家的作品需要得到授權,但混音本身也是獨立的藝術形式。我認為AI藝術亦是如此:AI生成內容可被視為藝術,但當生成模型「混合」了眾多「前置」創作者的作品時,明顯存在知識產權問題。
我們正經歷一場創意表達的革命,這場變革令人聯想到杜象的現成品和本雅明對機械複製的觀察。作為一個從古典藝術訓練走向結合物理學的創作者,我認為AI是下一個自然的發展階段。藝術價值並不在於每一筆是否由人手直接創作,而在於作品背後的視野、策劃、意圖和最終的社會語境。AI藝術無可否認是藝術。當前的挑戰,是建立一個生態系統,讓這種新藝術形式得以蓬勃發展,同時確保無數為其奠基的創作者獲得應有的認可和報酬。這種平衡雖然複雜,卻是維持所有有意義藝術倫理基礎的關鍵。
劉立威博士,Eigen Technologies聯合創辦人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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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與啟示
這篇文章精彩地梳理了藝術自杜象以來如何持續被科技與社會觀念推動轉變,並指出AI藝術是這條演進的必然階段。作者以自身跨界經歷為例,從傳統繪畫到結合物理學的創作,呈現了藝術定義的流動性與適應力。這種跨學科的視角,對香港這種文化多元、科技發展迅速的城市尤具啟發。
文章提出的AI藝術與攝影、DJ混音的類比,巧妙地化解了「AI是否真正創作」的爭議。這種觀點提醒我們,藝術的價值不必局限於手工技巧,而是更深層的創意意圖和社會文化意義。對本地藝術界而言,這是鼓勵跨界合作和創新實驗的良好訊號。
然而,文章也誠實面對知識產權的挑戰,這是AI藝術推廣中不可忽視的法律與倫理難題。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和法律中心,應積極參與這些討論,推動建立健全的版權保護與利益分配機制,保障創作者權益同時促進技術創新。
總結來說,這篇文章不僅是對AI藝術的理論解讀,更是對未來藝術生態系統構建的深刻思考。它鼓勵我們以開放且批判的態度,迎接科技帶來的藝術新紀元,同時謹慎處理伴隨而來的倫理和法律問題。這對香港的藝術家、科技創業者以及政策制定者都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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