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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全球管治:借鏡巴黎氣候協議,國際合作點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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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思一個AI巴黎協定
2025年2月6日 7分鐘閱讀

新技術如人工智能(AI)的監管已成為全球事務中的熱門話題,這在以前的出版物中也有提及。雖然AI的廣泛討論在計算機科學以外仍屬於相對新興的現象,但已有多個國家開始制定該技術的使用規則,範圍從一般的非約束性指導方針到法律條文。有些人認為,未經監管的AI潛在危害超越國界,因此也有努力希望將約束性監管擴展超越個別國家層面——一些顯著的例子包括歐盟的AI法案和歐洲理事會最近通過的《人工智能及人權、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約》。然而,目前我們還沒有看到一個真正全面且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來監管AI。

考慮到受到“大國競爭”影響的全球技術和監管格局日益“碎片化”,有些人可能會懷疑這樣的協定是否可能實現。但在另一個有爭議的主題上:碳排放,已經存在法律約束的國際協定。應對全球氣候危機的挑戰與國際監管AI的挑戰相似,這一平行關係並未被全球專家所忽視,包括在聯合國內部。通過從著名的全球氣候條約中汲取經驗,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促進國際間對治理這一新興技術的共識。

AI的風險與當前監管
現有關於AI濫用風險的討論大致可以分為兩類:故意和意外。故意濫用,即更常被擔心的類別,是指惡意行為者使用AI以造成傷害,可能通過創造深度偽造或散播虛假信息。然而,專家們也強調解決意外濫用的重要性,這是因為人類對AI內部決策過程的理解或控制能力有限。即使是初衷良好的用戶也可能導入AI系統,導致意想不到的負面後果,包括醫療、銀行、保險等行業的不公正結果。例如,用於診斷疾病和支持執法的AI應用受到批評,認為這些系統延續了種族偏見。有些人甚至認為這些AI威脅可能使人類面臨“滅絕風險”,但另一些人則聲稱這些擔憂被誇大,認為監管可能比幫助更具危害性,因為會使新興公司處於劣勢。然而,許多人相信,若沒有某些保護措施,AI的不當使用很可能影響各國保護人權的能力。

當前全球的AI監管格局反映了不同觀點的變化,各國採取了多種監管形式。許多學者特別指出美國、歐盟和中國在這方面的對比,形容它們分別是“市場驅動”、“權利驅動”和“國家驅動”。然而,也有呼籲國際行為者之間進行協調的聲音,尤其是來自教宗方濟各,導致了國際組織的一些行動,包括聯合國的聲明、七國集團(G7)發布的“行為準則”、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關於AI治理和倫理的指南、非洲聯盟的AI戰略,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啟動的全球AI夥伴關係。然而,迄今為止,最顯著的國際指導方針是歐洲理事會最近的AI公約,被描述為“首個國際法律約束條約”關於人工智能。這一條約不僅被提議供歐洲人權法院承認,還對歐洲理事會以外的成員“開放簽署”,這為擴展AI的約束性監管提供了潛力。

儘管有這一進展,AI的國際協定仍面臨多重挑戰。特別是歐洲理事會的條約因對私營和軍事活動的豁免而受到批評。然而,學者們還指出了一些更廣泛的擔憂,包括由於國家監管系統的多樣性,促進國際“互操作性”的困難——這是一個廣泛用來指代不同監管制度之間的“協調”的術語。此外,特別是在國際層面,政策制定的“緩慢進程”使技術發展迅速超越了旨在監管它們的機構。

然而,解決國際合作的挑戰正是許多氣候條約所試圖實現的,也許這就是為何一些組織和專家表達了希望將AI監管視為氣候變化的原因。聯合國指出,氣候變化的應對困難在於缺乏中央權威或“負擔分擔”的挑戰,並建議“可以類比於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其中轉型、緩解或適應的成本並不均勻分配,國際援助對於資源有限的國家至關重要。”然而,採用這一結構也需要考慮氣候監管的國際基礎設施的有效性。本文考慮了這一基礎設施的一個部分:法律約束的條約。

全球氣候條約:監管的成功還是權宜之計?
在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PCC)和每年召開的締約方會議(COP)等信息收集機構的支持下,國際社會通過通過若干國際條約表現出對氣候監管的重大承諾。其中兩個條約,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巴黎協定至今仍然有效,擁有超過190個締約方的全球支持。許多學者對巴黎協定表示贊賞,認為它將氣候目標的決策權交還給各國。這一做法與之前的京都議定書不同。儘管京都議定書作為“首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條約”仍具有重要意義,但其要求參與國“共同協商”約束性排放目標。這些嚴格的共同生成指導方針可能會使一些國家,包括美國這樣的重要污染者,產生參與的顧慮。然而,巴黎協定通過改變這一條款以允許更大的自主權,從而鼓勵更廣泛的參與,減少了監管過程中的“僵局”。

然而,巴黎協定對簽署國的主要要求是提交越來越強的“國家自主貢獻”聲明,或減少排放的目標。換句話說,各國並不在法律上有義務實現該減少。相反,巴黎協定通過政治“壓力”運作,成員面臨“政治期望”來增加他們的貢獻,否則將面臨聲譽上的反彈。儘管一些人認為這一做法比法律懲罰更可取,因為它促進了“健康競爭”,而非敵對,但當國家設定“不可行”的目標或因為相信不會面臨後果而減少承諾時,這種自由放任的做法會適得其反。此外,國家可能不想因為其他國家未能履行其承諾而懲罰他們,因為這樣會暴露自身的不足。簡而言之,學者們認為,這一結構不僅允許國家採取相對薄弱的減排承諾並“搭便車”,還阻止了該協定達到真正可執行法律條約的標準。最終,儘管巴黎協定付出了努力,全球氣溫仍在上升。

AI的地緣政治
另一個考量點是,AI及其監管已成為全球戰略競爭的焦點,特別是在中國和美國之間。這突顯了將AI監管類比於氣候監管的局限性,中美等大國在AI自我監管方面的政治意願可能不如在氣候變化問題上那麼強烈。值得注意的是,兩國在聯合國內公開合作通過AI相關決議,並在英國安全峰會和伍德賽峰會等其他會議上進行合作。然而,許多美國學者仍然擔心監管AI對競爭的廣泛影響。這場競爭主要集中在AI發展的具體要素上。例如,許多美國人認為加強AI治理可能會使中國企業獲得“優勢”。儘管一些人認為這些擔憂是沒有根據的,因為中國自身擁有嚴格的監管體系和美國的出口管制,但這些擔憂依然引發討論。同樣,其他人認為,在戰爭中監管AI的使用可能會不公平地使對手受益。

然而,學者們也指出了第二級競爭的來源,中國試圖成為全球監管的領導者。有人認為,儘管中國已有強大的現有監管基礎設施,但它避免簽署像歐洲理事會的AI公約這樣的協定,以試圖“與全球西方中心的全球規範設置努力保持距離”,而是“加入規則制定者的行列”。因此,儘管美國及其西方盟友參與了自己的監管倡議,中國則創造了“全球AI治理倡議”和“世界AI大會”等替代方案。這種分歧,加上兩國在監管結構上的差異,最終導致一些人聲稱,特別是法律約束的協定可能“難以實現”或“不可能”。

中國對全球參與的重視——甚至被納入該國通過一帶一路倡議與全球南方國家的更大策略——也突顯了對於已經擁有廣泛發展AI基礎設施的國家推動AI監管的擔憂。一些人擔心,對發展中國家的AI發展施加限制可能會妨礙它們追趕大型經濟體的能力。解決這一挑戰對於確保AI的廣泛可及性至關重要。

儘管美國簽署了歐洲理事會的框架公約,但尚未獲得美國參議院的批准。唐納德·特朗普最近重返總統職位可能會對美國參與該公約以及其他AI條約構成挑戰。特朗普已經推翻了國家的AI行政命令,並且看似不太可能參與多邊監管努力,特別是在他在第一任期和第二任期均退出巴黎協定的情況下。然而,美國在特朗普的第一任期內簽署全球AI夥伴關係,即使是出於希望減少中國影響的考量,仍顯示出某種合作的可能性。

未來展望
考慮到歐洲理事會的AI條約在2024年中期才開放簽署,目前尚不清楚該協定將獲得多少國際支持。儘管該條約因促進互操作性而受到讚譽——尤其是鼓勵美國和歐盟“正式”對齊其政策——但就像在京都議定書中一樣,對AI風險的最大貢獻者可能不會簽署該條約。這一困境突顯了監管者希望獲得約束性承諾與擔心疏遠潛在簽署方或激發國際敵對之間的熟悉緊張關係。一些人甚至譴責使用“廣泛”的多邊條約,認為基於地區的條約可能更有效。然而,甚至地區集團也可能激化競爭。其他人則認為,超越國家層面的協議是不必要的。

考慮到在通過和執行法律約束立法方面的挑戰,許多專家在比較氣候和AI監管時建議創建類似於IPCC的監管組織,以監測AI發展的前沿,而非國際條約。然而,在日益加劇的地緣政治競爭中,一項廣泛的多邊協議可能象徵著外交的可能性,正如2015年巴黎協定的創建所展現的那樣。為此,中美之間的合作時刻可能表明在監管方面的全球協同潛力,即使目前兩國似乎都受到地緣政治利益的驅動。最終,儘管全球在應對氣候危機方面的協調並非沒有缺陷,但其例子顯示,即使在競爭的國際體系中,對於像AI監管這樣對社會至關重要的問題,仍然可以實現合作。

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深刻的視角,揭示了AI監管的國際合作面臨的挑戰與機遇。隨著AI技術的迅速發展,全球社會急需找到適當的規範框架,以平衡技術創新與社會責任。這不僅是科技界的挑戰,也是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必須共同面對的重任。在這個過程中,如何有效地促進合作而非競爭,將決定人類未來在AI時代的生存和發展。

以上文章由特價GPT API KEY所翻譯及撰寫。而圖片則由FLUX根據內容自動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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