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sler的SEC讓美國對加密公司變得“幾乎無法生存”,觀察者表示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加里·根斯勒(Gary Gensler)並不是“以執法來監管”的發明者,儘管加密行業的許多人可能這樣認為。然而,他的激進監管方式,以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公司發起大量訴訟為特徵,同時幾乎沒有提供可行的指導,例如不採取行動的信函,將成為他作為SEC主席的遺產。
據報導,根斯勒將於1月20日隨著新總統政府上任而離開SEC。對於許多加密行業的人來說,這一天的到來無疑是迫切盼望的。
泰勒·溫克爾沃斯(Tyler Winklevoss)最近表示,根斯勒對加密行業造成的傷害無法通過任何道歉來“彌補”。溫克爾沃斯辯稱,根斯勒對加密行業採取執法監管的方式,對行業內所有從業者的關注幾乎不屑一顧。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Cointelegraph》:“根斯勒試圖通過簡單聲稱所有代幣都是證券來主張對數字資產及所有區塊鏈產品和交易活動的獨占權,卻沒有提供任何真正的指導,這使得美國市場對區塊鏈公司來說幾乎無法生存。”
另一方面,對於那些在加密世界之外的人來說,根斯勒的做法被視為與美國機構在過去75年中對新興技術建立監管框架時的執法行動一致。
然而,其他人則反駁,即使這樣的情況成立,在他任內的SEC將執法監管(RBE)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此外,他似乎不願解釋自己,並故意想要在新行業的核心技術上播下不確定性和懷疑的種子。
根斯勒並沒有發明執法監管
“當然,我們以前見過執法監管,而不僅僅是來自SEC。”阿肯色大學(費耶特維爾)克萊頓·N·利特法律教授卡羅爾·戈福斯(Carol Goforth)告訴《Cointelegraph》。她表示,當新技術出現時,監管機構通常很難跟上。他們開始將現有的規範應用於新技術——無論是互聯網、加密貨幣還是其他技術。
“他們通常只能通過發出警告來表達他們的意圖——SEC確實這樣做了——然後通過發起執法行動來證明他們所說的話。”
喬治亞州立大學J·麥克·羅賓森商學院的法律研究助理教授托德·菲利普斯(Todd Phillips)告訴《Cointelegraph》:“在1960年代之前,聯邦監管機構根本沒有像加密行業所要求的那樣寫出實質性的監管規定。他們只是進行執法行動。SEC在這裡延續了一個悠久的傳統。”
這裡有什麼不同?
儘管執法監管在美國歷史悠久,且不僅僅是SEC使用,但這並不一定為根斯勒的行為辯護。即使他沒有發明執法監管,他也可能錯誤地應用了它,或者如某些人所說,過度使用。
“執法監管是監管機構的一種工具;然而,SEC的問題在於,它選擇的唯一工具就是這一個。”法律事務所Goodwin的科技小組合夥人及其數字貨幣和區塊鏈實務的聯合主席凱倫·烏貝爾(Karen Ubell)告訴《Cointelegraph》,並補充道:“這一工具就像一把大錘,不僅阻礙了行業的進步,還被用來解決實際上需要更為精細的工作。”
如果執法監管的目的是為加密/區塊鏈行業提供某種監管明確性,那麼它並未成功,戈福斯指出。她表示,SEC所說的明確性與其他人對加密資產的看法之間仍然存在某種“脫節”。
“事實上,我們仍然沒有為企業提供明確的合規路徑,並且法院在現有規則和法規如何適用於加密方面存在意見分歧,這表明可能需要新的規則或法規來更有效地推進,”烏貝爾表示。
即使根斯勒離開,訴訟將繼續
其他人則表示,SEC別無選擇,只能這樣行動。根據菲利普斯的說法,該機構沒有法律權限制定規範來界定哪些加密資產屬於證券法的範疇,哪些不屬於。
“如果SEC認為某些加密資產是非法銷售的證券,那麼它唯一的選擇就是像目前這樣進行執法行動。”因此,菲利普斯與那些認為根斯勒對行業帶來“恐怖統治”的觀點有所不同。他表示:“SEC只是根據國會的指示,對證券法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行動。”
此外,如果SEC沒有提起這些訴訟,私營部門會提起。“有許多由加密資產購買者提起的訴訟,指控這些代幣是證券,即使在根斯勒離開之後,我們仍然可能會看到這些訴訟繼續,”菲利普斯補充道。
戈福斯同意,即使SEC不提起訴訟,私營部門仍會提起訴訟,尤其是在涉及特定加密資產或平台的欺詐、市場操縱或其他不當行為的情況下,並補充道:“但這將是一個更公平的競爭環境,而不是要面對一個資源幾乎無限的監管機構,這些監管機構經常對小型或已經失敗的企業提出訴訟。”
不過,聖克拉拉大學的法律副教授斯蒂芬·戴蒙德(Stephen Diamond)不同意,認為根據1946年霍威(Howey)判決,交易是否被視為聯邦法律下的證券並不構成問題。戴蒙德對《Cointelegraph》表示,霍威提供了一個“簡單、明確、直接”的測試,這在加密和區塊鏈時代依然相關且有用。
事實上,他否認執法監管的存在,稱RBE為“一種神話”。他認為,根斯勒所做的僅僅是執法,將霍威測試應用於加密資產領域——因此,加密行業對他的針對性攻擊是不公平的。
在戴蒙德看來,根斯勒作為SEC主席的工作實際上是“模範的”,他的行為與75年的美國證券執法歷史相一致。
烏貝爾則指出,在根斯勒任內,SEC在為這一新資產類別提供監管明確性方面幾乎沒有做出任何努力,即使有這麼多的訴訟:“SEC提供的唯一其他指導是根斯勒及其前任的聲明,表明每一個代幣都是證券,而事實上代幣可以代表幾乎任何東西,對於如此廣泛的資產類別作出這麼全面的陳述需要更為細緻的分析,並且留下了過多的解釋空間。”
該機構除了執法之外還可以採取的行動包括不採取行動的信函、合規和披露解釋、員工撰寫的法律公告、額外的21A報告“或其他SEC工作人員通常用於提供新穎和微妙主題指導的工具”。
美國是否應該效仿MiCA的做法?
如果美國制定規則和法規來管理加密和區塊鏈市場,類似於歐盟所做的MiCA過程,是否每個人都會受益?歐洲顯然沒有依賴執法來塑造合規。
德國麥克德莫特·威爾和艾默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安娜貝爾·勞(Annabelle Rau)告訴《Cointelegraph》:“在歐洲,重點更在於創建詳細的監管框架,例如加密資產市場規範(MiCA),而不是依賴執法來塑造合規。”
“雖然執法在解決現有法律違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並不是用來定義監管期望的主要手段。這種主動的方法確保了法律確定性,並幫助平衡創新與消費者保護,”她補充道。
戈福斯表示:“我真心希望在不久的將來能看到對加密資產交易的合理監管。在加密資產可以出售之前,應要求提供合理的信息,但監管不應該用來驅逐企業離開美國,或剝奪美國公民決定是否投資於任何特定資產的權利。”
加密行業希望看到類似FIT21的立法,甚至是在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監督下建立一個全面的體系,菲利普斯補充道:“而許多進步派則想把一切都交給SEC。”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解決。
菲利普斯表示,必須採取某些行動。“如果國會不介入並解決證券法對加密資產的適用問題,法院將會代為處理。”他補充道:“讓法院最終決定這個問題並不是任何人所希望的結果。”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看到根斯勒的離去對於加密行業來說可能是一個轉折點,然而,真正的挑戰依然存在。無論是SEC的執法行為,還是私營部門的訴訟,都顯示出對加密資產的監管需求迫在眉睫。對於美國來說,制定一套清晰的規則和法規不僅是必要的,更是關鍵的。這不僅能夠為創新提供支持,也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未來的監管框架應該在促進行業發展與確保合規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以便在不抑制創新的情況下,為市場提供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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