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戰風雲】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維持301條款中美關稅合法性




原中國關稅訴訟岌岌可危: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中國商品第301條關稅第3及4A列表合法

2025年9月2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裁定,中國商品第301條關稅的第3及4A列表(Lists 3 and 4A)合法。假如該裁決最終生效,挑戰第301條關稅的當事人將無權獲得按第3及4A列表繳納的關稅退款。

這些關稅是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由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前特朗普政府期間實施的。該關稅是對中國貿易行為的調查結果,中國的貿易行為被認定為不合理或具有歧視性,並對美國商業造成了限制或負擔。USTR最初對價值500億美元的兩類中國商品徵收25%的關稅,即第1及2列表關稅,並非本次訴訟的主題。隨後,USTR在總統的指示下,修改了第301條關稅,針對至少3000億美元的中國進口商品徵收額外關稅,即本次訴訟的主題第3及4A列表關稅。第3列表關稅最初徵收10%,後來增加到25%,而第4A列表關稅最初徵收15%,後來降至7.5%。

法規解釋和USTR的權限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先解釋了法規條文,以確定USTR是否有權在發布第3及4A列表時「修改」第301條關稅。最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根據第307(a)(1)(C)條,維持了第3及4A列表關稅的合憲性,根據該條,USTR可以「修改或終止」根據第301條採取的任何行動,如果該行動「不再適宜」。在解釋法規時,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不同意進口商的觀點,即「修改」有隱含的上限,該詞不允許像第3及4A列表關稅那樣的大幅度變更。相反,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修改」一詞對變更程度「無所謂」,不包含固有的限制,並且對變更方向「無所謂」,既包括升級也包括降級貿易行動。因此,USTR修改第301條關稅的權限不限於減少或終止關稅,也不局限於進行小幅度修改。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隨後分析了「不再適宜」一詞,並同意政府的廣泛觀點,即修改權限包括原有行動不足以實現其預定目標的情況。因此,USTR根據第307(a)(1)(C)條可以增加關稅,因為之前的行動/關稅不足,因此「不再適宜」。即使在USTR援引第307(a)(1)(C)條的五個前例中,它也只是減少或終止關稅,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這些前例不足以施加法規文本未明確要求的限制。

憲法考慮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還考慮了第307(a)(1)(C)條是否違反憲法。法院認為,在涉及非授權問題時,相關問題是國會是否提供了「明確的原則」來指導受託人的裁量權。法院發現,第307(a)(1)(C)條明確提供了USTR修改酌情行動的明確原則,因為它只允許那些最初根據第301(b)條允許的行動,特別是那些為了消除經USTR全面調查後被認定為不公平的外国貿易行為而採取的行動。

法院還駁回了USTR的修改涉及重大問題原則的主張,該原則禁止機構根據「模糊」或「適度」的詞語聲稱「非凡的監管權」,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會「猶豫不決」,然後得出結論,認為國會打算授予這種權力。法院區分了幾個涉及重大問題原則的案例,包括最近的V.O.S. Selections案例,該案例涉及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賦予的權力對進口商品徵收關稅。在V.O.S. Selections中,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發現,爭議中的IEEPA關稅是「前所未有的」和「變革性的」,政府此前從未聲稱擁有根據IEEPA賦予的權力,該權力的基本和深遠的權衡是「國會可能希望自己做出的決定」,並且IEEPA沒有明確的國會授權允許徵收此類關稅。相比之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第3及4A列表關稅並未轉變USTR的監管權,可能只是其監管權的新用途。

行政保護法(APA)要求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USTR違反APA的規則制定要求,因為它未能考慮和充分回應對第3及4A列表的重大公共評論。 此外,法院不同意政府的上訴主張,即USTR無需回應評論,因為爭議中的修改主題屬於APA的外交事務豁免範圍。法院維持了貿易法院的裁決,即豁免不適用,因為「政府對豁免的援引完全是事後和與USTR進行修改程序的方式不一致」。最後,法院還發現,貿易法院將案件發回給USTR闡明其修改依據是適當的,USTR在發回後提供的額外細節彌補了其通知和評論程序中的原始缺陷。

下一步?

上訴方有選擇權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重新審理申請或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 如果他們選擇不進一步挑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該裁決將最終生效。

作為一名記者和編輯,我認為這個案例對中國商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具有重要意義。第301條關稅的合法性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爭議點,這個案例的結果將影響相關企業的經營策略和成本結構。同時,這個案例也反映了美國政府對中國貿易行為的強硬立場,以及美國對中國商品徵收關稅的合憲性問題。未來,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這個問題的發展,以調整其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

此外,我也注意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對於美國政府的監管權力具有重要意義。法院的裁決表明,美國政府有權修改或終止根據第301條採取的行動,這將影響美國對中國商品徵收關稅的政策。未來,企業需要關注美國政府的監管政策變化,以調整其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

總之,這個案例對於中國商品的進口商和出口商、以及美國政府的監管權力具有重要意義。企業需要密切關注這個問題的發展,以調整其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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