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穩定幣條例通過:關鍵修訂及未來發展動向
2025年5月21日,香港立法會正式通過備受關注的《穩定幣條例》(下稱「條例」),標誌著香港在虛擬資產國際化發展上邁出重要一步。條例自2024年12月首次刊憲,為穩定幣制定了一套全面的監管架構,涵蓋發行人及服務供應商的牌照制度、儲備管理、贖回、風險控制及管治等方面。
雖然條例的核心內容與早前的草案相若,例如強制牌照、嚴格儲備資產要求、持有人贖回權利,以及賦予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廣泛執法權力,但在立法過程中亦作出多項重要修訂。這些改動,加上條例生效後的細則諮詢及指引草稿,反映香港致力採用務實、風險為本、並與國際接軌的監管模式。
條例重點修訂
在立法會審議過程中,條例進行了多項技術性及實質性修訂,重點包括:
1. 「指定穩定幣」定義更清晰
條例將「指定穩定幣」界定為聲稱與一種或多種法定貨幣、指定計價單位或經濟價值儲存單位掛鈎的穩定幣。雖然涵蓋範圍未有實質變動,但條例在結構上將「計價單位」及「經濟價值儲存單位」分拆,令法律解讀更清晰明確。
2. 擴大「獲准發行人」範圍
根據草案,只有持牌穩定幣發行人及少數金融機構可向公眾發行穩定幣。條例將「獲准發行人」擴展至《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第584章)下的儲值支付工具(SVF)持牌人,反映支付科技發展,令市場參與者更多元,同時維持監管。
3. 財務困難報告標準更客觀及即時
草案要求持牌人於「合理可行時」向金管局報告財務困難。條例則改為明確規定:一旦持牌人確實無法履行責任、資不抵債或即將暫停付款,必須「即時」報告,消除主觀判斷空間,確保監管部門能及時介入。
4. 制裁程序更透明
金管局如決定對受規管人士(包括持牌人、指定穩定幣實體及其高層)作出制裁,必須發出書面通知,列明制裁內容、金額及原因。新條例進一步要求通知中載明決定生效時間、當事人可向穩定幣覆核審裁處(Tribunal)提出覆核,以及如屬警告、訓誡或譴責,須列明具體用詞。這些措施提升透明度及程序公正。
5. 審裁處權力加強
條例設立審裁處,負責覆核金管局的決定,例如撤銷牌照、實施制裁、指定實體或拒絕同意等。雖然審裁處的組成和職權無重大更動,但新條例明確賦權審裁處可應受影響方申請,在覆核期間暫緩執行金管局決定。
條例通過後的諮詢及指引草稿
條例通過後,金管局迅速展開新監管制度的細則諮詢。2025年5月26日,兩份重要諮詢文件發佈:
1. 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監管指引(草稿)
此指引詳細列明持牌人須達到的基本標準及持續義務,重點包括:
儲備資產管理
– 穩定幣必須全數以高質素、高流動性資產(如短期銀行存款、可流通債券、專用投資基金或金管局認可的其他資產)作儲備,並定期對帳及超額抵押以應對市場風險。
– 儲備資產通常需以掛鈎貨幣計價(港元掛鈎穩定幣儲備可有限度以美元計價,或按個案由金管局批准),並以信託方式獨立於發行人資產,由合資格託管人保管。
– 禁止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或類似利息的獎勵,除非純屬推廣性質。
– 持牌人必須公開儲備管理政策、資產組合及市值,以及獨立審核和審查結果。每日必須編製儲備及流通量報表,每周向金管局報告,並在網站定期更新。
發行、贖回及分銷
– 發行量必須審慎並與儲備資產增長相匹配。
– 贖回申請必須於一個工作天內按面值處理,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設置不合理條件。即使發行人破產,持有人仍有權按比例直接處置儲備資產及追討贖回差額。
– 可經第三方分銷,但必須審慎挑選及設立監控機制,確保價值穩定及利益衝突受控。
業務活動
– 進行非穩定幣業務須獲金管局同意,並妥善管理風險及利益衝突。
– 可同時發行多種穩定幣,但須證明有足夠能力及資源,且不影響現有發行。
財務資源
– 最低實繳股本為2,500萬港元(或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金管局可要求額外資本。
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
– 必須設立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涵蓋信貸、流動性、市場、科技、營運及聲譽風險,包括定期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
– 實施「三道防線」:業務單位、獨立風險/合規部門及內部審核。
企業管治
– 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明、決策透明。
– 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高層及關鍵人員必須符合誠信和適任標準,任命需獲金管局批准。
業務操守
– 設有完善資訊及會計系統,確保紀錄準確可追溯。
– 設立有效投訴及申訴機制。
– 必須發表白皮書,並持續公開儲備管理、贖回機制及相關風險資訊。
– 定期審核及審查,發現重大問題須即時向金管局報告。
2. 反洗錢及反恐融資(AML/CFT)要求諮詢文件
金管局建議針對受規管穩定幣活動設立全面、風險為本,並與國際標準接軌的AML/CFT框架,重點包括:
– 持牌人須實施有效的AML/CFT政策、程序及控制,包括管治、風險評估、員工培訓、制裁、可疑交易舉報及紀錄保存。
– 客戶盡職審查(CDD)適用於與持牌人有業務關係或單次交易達8,000港元或以上人士。對於轉帳至託管錢包,須識別及審查錢包提供機構;涉及非託管錢包則需加強監控、篩查及或設交易限額。
– 必須建立有效的系統監察和篩查穩定幣交易及相關錢包地址,並採用科技方案(如區塊鏈分析)偵測可疑或非法活動。
– 遵守「Travel Rule」(即《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第13A條),根據交易角色履行資訊共享義務。
– 應持續監控及採取額外措施,防止及偵測穩定幣在二級市場被非法使用,如將可疑錢包列入黑名單及限制只向受規管實體分銷。
總結
條例通過鞏固了香港在亞洲數字資產監管的領先地位。立法過程中的修訂,顯示當局在創新、市場開放與風險防控之間取得平衡,而即將出台的指引將為業界提供進一步操作細節。條例將於2025年8月1日生效,現有經營者有六個月過渡期。金管局現正就指引草稿及諮詢文件徵求意見,並預計稍後會就穩定幣託管及場外服務展開更多諮詢。未來數月將是制度落地及影響虛擬資產生態圈的關鍵期,穩定幣發行人、服務供應商及金融機構應盡快檢視自身制度,作出差距分析,並準備申請牌照及長遠合規。
編輯評論:香港監管「穩定幣」的棋局與啟示
香港的穩定幣條例,無疑是亞洲區內最具前瞻性的監管舉措之一。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對數字資產態度猶豫不決之際,香港不單明確表態,更以立法行動搶佔監管高地。條例的最大特點,是在保護投資者、維持金融穩定與推動創新之間,努力尋找平衡點。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儲備資產、贖回權利、資本要求及風險管理的要求極高,這對於希望「輕資產」運作的加密企業而言門檻不低,但這正正是吸引機構級玩家及主流金融機構參與的關鍵。香港選擇將SVF納入發行人範疇,既體現本地支付生態的多元發展,也為未來跨境支付及人民幣國際化預留空間。
條例對AML/CFT的要求,既是回應國際社會對加密資產監管的關切,也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承擔的責任。特別是對非託管錢包的嚴格監控,反映出監管機構對新型洗錢及恐怖分子融資風險的高度警覺。
然而,條例亦存在挑戰。首先,過於嚴格的資本及儲備要求,可能令中小型創新企業卻步,最終市場只剩下大機構壟斷。其次,如何在推動穩定幣國際流通與本地監管之間取得協調,仍需觀察。最後,條例雖與國際標準接軌,但全球各地監管框架仍未統一,跨境交易的合規難題依然存在。
總括而言,香港穩定幣條例不單是監管的進步,更是一次對未來金融生態的積極佈局。對本地業界來說,這既是挑戰,也是難得的機遇。未來幾個月,規則如何落地、業界能否適應,將決定香港能否真正成為亞洲數字資產樞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