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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局對人工智能藝術的新裁定已出爐 – 可能改變一切
你使用人工智能會讓你成為較差的藝術家嗎?美國版權局對這個爭論進行了評估。它的裁定可能會重塑我們所理解的版權法。
上周,美國版權局發布了其詳細報告和全面指導方針,針對版權保護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這份政府法律文件對於人工智能與創作和創意概念的交集進行了引人入勝的探索。報告的作者深入研究了公眾和專家的意見,並分析了創造性作者作品的含義。
他們探討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與人工智能輔助作品是否受到版權保護的問題,以及這不僅對個別作者,還對整個社會創造力和創新激勵的意義。
版權在憲法中的地位
事實上,版權——或者說保護創作者權利——對美國的建國先賢來說是如此重要,以至於它被列入了美國憲法的列舉權力條款(第一條,第八節)。
他們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有用藝術的進步,通過保障作者和發明者在其各自的著作和發現中擁有的獨占權。
先賢們認為,版權不僅僅是收取版稅和賺取金錢的能力;它還是推動科學進步和“有用”藝術的工具。他們認識到,某些創作者需要激勵來推進這一進程——基本上,就是能夠依靠創作謀生或建立基於創意的業務。
調查通知
在發布有關人工智能和版權的報告之前,該機構發出了一份調查通知,邀請公眾就人工智能相關政策問題提供意見。
這份調查通知是一個很好的方式,讓聯邦機構能夠讓公眾參與並獲取來自各種個體和組織的見解。
版權局提出了五個關鍵問題,這些問題在最終的決定中得到了反映。這些問題包括:
1. 美國憲法中的版權條款是否允許對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提供版權保護?
2. 根據版權法,是否存在情況下人類使用生成性人工智能系統應被視為該系統所產生材料的“作者”?
3. 對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提供法律保護是否在政策上是可取的?
4. 如果是,這應該是版權的一種形式還是獨立的原創權利?
5. 是否需要對版權法進行任何修訂,以澄清人類著作權的要求?
版權局共收到超過10,000條評論,其中約一半直接回應了上述問題。報告中,作者提及了公民對調查通知的具體評論。
現有法律是否足夠?
版權局認為,“關於版權性和人工智能的問題可以根據現有法律解決,無需立法變更。”
這是整體報告中一個相當重要且被強調的元素。基本上,問題在於是否需要新立法來納入人工智能相關問題,還是現有法律可以適用於新技術。
版權局認為,現有法律足夠靈活,可以融入新技術,並在多年來增加了其他媒介和創作方法。
工具使用是否會使版權保護失效?
版權局認為,“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來輔助而不是取代人類創造力,不會影響輸出的版權保護。”
換句話說,如果你選擇使用電腦鍵盤來寫文章,而不是用筆和墨水,你仍然可以對你的寫作進行版權保護。當前的問題在於,技術是否足夠使作者與其創作分離,從而使創作不再是人類靈感或驅動的結果。
版權能否保護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
版權局在這裡做出了兩項相關的裁定:
1. 版權保護由人類作者創作的作品中的原始表達,即使該作品也包含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
2. 版權不擴展到純粹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或對表達元素的控制不足的材料。
他們的裁定核心在於現有的版權法,該局認為不需要因生成性人工智能的情況而修改。
現有的版權法是為了人類的利益。因此,他們認為,無論何種作品的版權必須是由人類實質創作的,而不是由其他實體創作的。
你能否對提示的輸出進行版權保護?
美國版權局負責人的正式職稱是版權局長。早在1965年,當生成性人工智能還只是一個科幻小說中的概念時,當時的版權局長亞伯拉罕·卡明斯坦就深入探討了人類著作權和機器生成之間的關係。他表示:
“關鍵問題似乎在於,這個‘作品’是否基本上是人類創作的,計算機僅僅是輔助工具,或者作品中的傳統著作元素(文學、藝術或音樂表達或選擇、排列等元素)是否實際上是由機器而非人類構思和執行的。”
根據這一先例,版權局認為,僅僅依賴提示本身並不足以顯示出足夠的人類參與來獲得版權保護。裁定是:“根據當前普遍可用技術的運作,提示本身並未提供足夠的控制。”
人類與人工智能的合作又如何?
在這方面,問題變得有些挑戰。版權局在報告中指出:
“當人工智能僅僅輔助作者的創作過程時,其使用不會改變輸出的版權性。在另一端,如果內容完全由人工智能生成,則無法受到版權保護。在這些邊界之間,各種形式和組合的人類貢獻可以參與生成人工智能的輸出。”
版權是一種你會在看到時就知道的保護形式。這就是為什麼版權糾紛經常進入法庭的原因。不過,仍然有一些具體因素。例如,在美國最高法院的Feist Publications, Inc.訴Rural Tel. Serv. Co.一案中,法院裁定,想法或事實本身並不受版權法保護。
此外,僅僅因為努力創造某樣東西並不足以證明版權。法院認定,“努力的汗水”並不足以滿足要求。但是,幾乎任何人類的創造性努力都打開了保護的大門。
法院指出,“所需的創造力水平極低;即使是輕微的創造力也足以。絕大多數作品都能輕鬆達到標準,因為它們擁有某種創造性火花,‘無論多麼粗糙、謙卑或明顯’。”
在這一背景下,版權局裁定,現有法律允許根據是否存在微小或粗糙的人類創造力來進行判斷。報告指出:“人類對人工智能生成輸出的貢獻是否足以構成著作權必須逐案分析。”
那麼,在特定媒介中進行創意選擇又怎麼辦?
這個問題在1884年就已經引發過爭論。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mpany訴Sarony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審查了機器生成的圖像(如照片)是否可以被視為人類創造力的結果。
請記住,照片並不是由人類之手創造的。事實上,它是由光線和電子或化學物質創造的。還涉及一些光學元素。
所創造的圖像是光在極短的時間內被處理的結果,這本質上是由一台機器完成的。與1884年不同的是,今天的圖像通常存儲在計算機中。
人類在照片中的唯一參與是選擇拍攝的方向,可能還有選擇鏡頭、展示公眾的圖像以及拍攝的時間。在智能手機照片以及許多獨立拍攝的相機中,人類參與的程度往往不過是指尖的一毫米的靈活。
然而,法院裁定,攝影師進行了創意操作,包括擺放主題、服裝設計、場景設計等肖像方面的內容。對於自然攝影師而言,控制涉及選擇拍攝的方向和時機。對於新聞攝影師而言,則是在行動發生的地點找到一個生動的瞬間,講述故事。
版權局在其對著作權和創造力的裁定中反映了這一點。該局表示:“人類作者有權對其在人工智能生成輸出中可感知的著作權作品,以及在輸出中材料的創意選擇、協調或排列,或對輸出的創意修改享有版權。”
因此,僅僅依賴提示本身並不足以獲得保護。結合創意的提示可能會獲得保護,但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案例研究:畫作《無知》
上面的藝術作品名為《無知》,是我使用Midjourney和Adobe Photoshop創作的項目,並在這篇文章中進行了記錄。Midjourney和Photoshop基本上是我的創作媒介,但願景是我自己的。
我希望創造一個能夠喚起霍普的《夜鷹》的作品,但又能獨立成為一個作品。我稱之為《無知》,因為這名男子可能完全沒有注意到他右側不遠處有一隻巨大的白兔。
這是一個隱喻,表達了我們如此專注於手機,以至於錯過了周圍最明顯的事物。你還可以感受到這名男子寧願在手機上點擊,而不是進去吃一塊美味的派或熱飲,將生理需求置於一旁,去追逐那些在屏幕上吸引他的東西。
我也喜歡這隻兔子代表著變化和新鮮感,但又傳達出一種深深的渴望,因為他永遠無法進入並成為餐館氛圍的一部分。
這是一幅基於我想講述故事的作品。它結合了人工智能創造圖形的能力和我引導它實現我想法的能力。
這難道是人工智能做了所有的工作,而我只是粘貼了一些單詞?還是我值得因為情感、評論和藝術傳達給觀者的訊息而獲得任何認可?為什麼我使用Midjourney的創造力不應該與使用我最喜愛的Sony相機的創造力相提並論?
版權局的一個擔憂是,從各種來源中選擇或從各種生成的圖片中選擇並不是創造。我會爭辯說,攝影師在其工藝中正是這樣做的。例如,攝影師可能拍攝100張照片,然後選擇其中一張提交給雜誌或參加比賽。
選擇,作為在表現之間做出決定的行為,長期以來一直是創作過程的一部分,就像我在有關《無知》的文章中所展示的選擇。
為什麼在拍攝過程中從數百或數千張照片中選擇一張,會比使用Midjourney並仔細編寫文本提示、獲得四個變體並選擇最佳變體的行為更具人類創造力?
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無知》是我的藝術作品,因為它是我最初的願景的結果,並且在執行創作過程時進行了精煉。
唯一的區別是,我的媒介不是畫筆和顏料,或相機和鏡頭,而是向人工智能表達我希望看到的內容和佈局。這仍然是我的藝術作品。
版權與人工智能的未來
我認為我們將看到許多問題(以及大量訴訟),在這個灰色地帶出現一些疑問,即一件作品是主要由人類創作、主要由人工智能創作,還是人類與人工智能的合作。
我預計相機類比和所有已建立的版權法對於照片的裁定將強烈影響未來的人工智能版權訴訟。
你怎麼看?你認為版權局做出了正確的裁定嗎?你認為提示的結果應該受到版權保護嗎?請在下面的評論中告訴我們。
以上文章由特價GPT API KEY所翻譯及撰寫。而圖片則由FLUX根據內容自動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