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推廣迷因幣詐騙面臨嚴重法律後果
網紅因推廣迷因幣的詐騙和拉抬出貨計劃而可能面臨高額罰款,而內幕交易則可能導致刑事指控。
每個月,我們的加密貨幣法律專家小組會探討全球各地行業面臨的一些最棘手法律問題的法律影響。
在最好的情況下,關鍵意見領袖(KOLs)和社交媒體網紅在加密貨幣領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教育他們的追隨者並突顯新的趨勢和機會。
但在最壞的情況下,他們卻是接受高額報酬的宣傳者,推廣項目卻沒有適當的披露。有時,他們甚至明知或不知地支持迷因幣詐騙和拉抬出貨。
那麼,這是否合法?當你因為喜愛的網紅的帖子而被騙去購買「Shitcoin 2000」,並承諾這是一次千載難逢的機會,結果第二天卻因為 rug pull 而損失慘重,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追索?
早前因內幕交易和涉及她所推出的迷因幣的醜聞而成為焦點的網紅 Haliey Welch 否認所有指控。至少有一位投資者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出了投訴,法律專家表示,如果監管機構展開調查,可能會導致民事證券詐騙指控,而司法部(DOJ)可能會選擇追究刑事責任。
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法律,因此我們與香港 Web3 協會的聯合主席 Joshua Chu 以及來自英國和歐洲的 Digital and Analogue 合夥人的法律專家 Catherine Smirnova 和 Yuriy Brisov 進行了對話。
雜誌:加密貨幣網紅在確保其代幣代言不具誤導性方面有何法律責任?
Smirnova:在英國,金融網紅(Finfluencers)有義務註冊。這個術語源於歐盟,我們甚至有由歐洲委員會創建的網站,可以幫助你了解發生了什麼以及你應該做什麼。有趣的是,他們不受刑事法規的約束,但受到其他類型的法規約束。
第一項法規是消費者保護法,這在這個領域適用得非常好。這意味著他們有義務披露所有有關商業合作的資訊,並且必須標註他們創作的內容。
雜誌:如果他們不披露推廣代幣的報酬呢?
Smirnova:他們可能會被罰款,並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被認定負有責任。這是第二項法規,涵蓋隱性營銷等問題。這些特殊規則在迷因幣和加密資產出現之前就已存在。第12條規定,隱性營銷是被禁止的,並可能導致民事和行政處罰。
第三項是金融工具市場指令,適用於歐盟內所有金融工具,包括加密資產。它還包含有關推廣金融工具和證券的規則。
在歐盟,2000年的電子商務指令規定平台對任何內容不承擔責任。但今年,我們有了數字服務法(DSA),該法要求他們有義務對內容進行審查,以確保推廣合法和安全的服務及商品。
Brisov:在美國,通訊體面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及其第230條為數字平台提供了獨特的免責權,但並不涵蓋所有活動,因為有一系列的案例法。事實上,這方面的規定每年都越來越嚴格。如今,平台必須證明他們為刪除、尋找和監控非法或可疑活動付出了足夠的努力。
至於網紅,我自豪地說,美國在這方面的法規比歐洲,甚至英國和香港都要早。1933年的證券法直接提到,任何推廣金融資產而不披露報酬的人都是違法的。
雜誌:那為什麼我們不會看到更多針對 KOLs 和網紅的執法行動?
Brisov: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一個聯邦機構,資金來自聯邦預算,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如果他們去追查那些在 TikTok 上吃紙的奇怪人,並因此獲得5000美元推廣某種奇怪的加密貨幣,從經濟上來看是無法持續的。監管機構總是追求那些能夠獲得大量賠償的典型案例。
我們都知道著名的金·卡戴珊案件,她被罰款126萬美元的賠償金。與 Floyd Mayweather Jr. 和 DJ Khaled 一起,他們可能是被 SEC 罰款的最著名的網紅。
埃隆·馬斯克(Elon Musk)經常在社交媒體上推廣 Dogecoin,但他從未受到起訴,因為他並未因推廣而獲得報酬。他可能從推廣中獲利,但這是另一回事。
雜誌:如果一個網紅推廣的代幣最終被證實是詐騙,他們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
Chu:我認為任何法域都沒有對關鍵意見領袖的正確法律定義。
撇開這些不談,在香港,對於詐騙性或魯莽地引誘他人投資虛擬資產的刑事責任,其法律其實是非常明確的,這些規定在《反洗錢條例》第53ZRG條中有詳細說明。
這是新制定的法律,但其措辭和列出的處罰幾乎是逐字抄襲自證券法的對應條款。
這不是香港特有的。與我們從英國抄襲的法律相對應的是1958年的《防止詐騙執法法》第13條,基本上是同樣的內容:對於詐騙性引誘他人投資其資金的處罰。
雜誌:當一種加密貨幣在交易所上市,早期投資者或內部人將其持有的資產以虛高價格賣給散戶,實際上利用他們作為退出流動資金時,這種做法是否可被視為內幕交易?
Smirnova:這種活動與我們在推出新事物時的市場曲線相符。無論是迷因幣、加密資產還是顛覆性技術,我們都有高風險偏好的早期採納者。然後,我們在曲線的最高點有早期主流市場。之後,我們有那些因為跟風太晚而無法獲得額外利潤的人。
我不會說這是本質上的非法。
與此同時,內幕交易是一種白領犯罪,在所有法域中都是完全非法的。這一領域由刑事法規管轄,因此在歐盟內每個國家的規定都不同。
一般來說,當我們談論刑事起訴時,我們談論的是非常高的舉證標準。你需要證明意圖;你需要證明知識;你需要證明這種知識被用來干擾市場或利用非法手段獲得更高的利潤。
Chu: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是利用未向公眾市場披露的機密信息進行交易以獲取自身利益的非法行為。
因此,檢察官自然很難證明這些資產的減少或做空是由於機密信息所致。
很多時候,這最終會以民事行動中的罰款和解。
雜誌:現行法律是否禁止迷因幣的拉抬出貨計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指出,在香港,越來越多的拉抬出貨計劃,其中嫌疑人被發現故意抬高和拉升資產至某一價格後再全部拋售,而所有因 FOMO 而進場的散戶都遭受了損失。
調查顯示,數名網紅與多個涉及低市值代幣的計劃有關聯。
香港的法律其實寫得更加健全。即使你能贏得論點,認為你的代幣最終不屬於證券的範疇,我們實際上有一項條款,監管機構可以將該資產視為虛擬資產,從而納入其監管範疇。這在香港是獨特的。至於其他監管機構是否會採取類似做法,則有待觀察。
這一系列問題不僅揭示了加密貨幣市場的法律空白,也反映出監管機構在面對新興技術和市場動態時所面臨的挑戰。隨著投資者對加密資產的關注日益增加,法律的完善和執法力度的加強將成為未來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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